危險廢物的毒性分為急性毒性和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是指機體(人或實驗動物)一次(或 24 小時內多次)接觸外來化合物之后所引起的中毒甚至死亡的效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 (GB5085.2-2007)的規定,按照規定的試驗方法,將:
1)經口攝取:固體的半數致死量≤200mg/kg, 液體的半數致死量≤500mg/kg;
2)經皮膚接觸:半數致死量≤1000mg/kg;
3)蒸氣、煙霧或粉塵吸入: 半數致死濃度≤10mg/L 的廢物定義為具備急性毒性特性的危險廢物。浸出毒性是指固態的危險廢物遇水浸瀝,其中有害的物質遷移轉化,污染環境,浸出的有害物質的毒性稱為浸出毒性 。 根 據 《 危 險 廢 物 鑒 別 標 準 浸 出 毒 性 初 篩 》GB5085.3-2007)的規定,按照 HJ/T 299(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制備的固體廢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種危害成分含量超過浸出毒性鑒別標準限值,則判定該固體廢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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